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丁依)“終于可以睡踏實覺了!”7月3日,76歲的王某來到湘潭中院簽署調解協議后,露出久違的笑容。至此,一起歷時三年因征拆引發的行政賠償糾紛,在法官的悉心調解下圓滿化解。
王某是湘潭某有限公司退休職工,自20世紀八九十年代起便居住在該企業的一處公租房內。2020年,該片區因棚戶區實施改造項目啟動征收,王某所住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。然而,由于王某與征收部門就補償安置問題未達成一致,房屋一直未被征拆。2023年,湘潭市某區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以該房屋為D級危房為由,組織對該房屋排危拆除。王某認為該拆除行為違法,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確認拆除違法,并賠償各項損失70余萬元。一審法院審理后,判決某區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以“拆危”代替征拆拆除王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,并賠償王某各項損失169114元。王某和某區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均不服,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訴。
湘潭中院承辦法官劉靜認真研判案情,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的調解。“王老,根據公租房征拆政策和您房屋的合法面積,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計算標準及金額基本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。您的過高要求,法院難以支持;但您的合理訴求,法院也會充分考慮。”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向王某釋明賠償的計算項目、標準及依據。隨后,法官又指出優居中心在征拆程序上的問題,“即使房屋需要被征收拆除,也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序,不能以‘拆危’代替征拆,對強拆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。”
經過多輪耐心細致的溝通協調,湘潭市某區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與王某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,雙方簽訂調解協議。
法官在合法與合理之間架起了橋梁,達到當事人均接受的調解結果,做到案結事了,不僅解決了王某的“心頭事”,使其能夠安享晚年生活,也有效化解了行政爭議,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,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。
責編:馬志軍
一審:馬志軍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